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47號原告 鍾幸玲 訴訟代理人 胡昇寶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董恒山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27,5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8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書記官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