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91號原告 廖正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民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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