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09號原告 侯明伶 原告與被告 侯文騰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就此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前對被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30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以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110年度自字第4號諭知被告無罪在案,經原告聲請而移送至本院民事庭審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8,883,987元【計算式:美金3,848,850.72元×28.29(訴訟繫屬日民國110年3月4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新臺幣108,883,98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60,4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