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72號
原   告 正弘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貴有恆企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550,08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944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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