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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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林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157號上訴人甲○○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間因95年度訴字第3157號返還林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3,3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為29,418元,上訴人乙○○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97,1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為1,5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王金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