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1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91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綺益印刷裝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明寬彩色印刷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捌萬肆仟零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叁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