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4號聲請人甲○○被告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96年度易字第127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被告乙○○之母,被告因工作
關係,未收到法院傳票,並遭告訴人 陳佳欽 無理擾亂,非無故不到庭,被告經警通知後,隨即到案,並向公司請假1日,為免影響被告工作,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查被告因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
涉刑法第280條、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疑重大,且前曾因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本院派警於民國96年10月22日拘提到案,於同日命具保後免予羈押,後又因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本院派警於97年2月18日拘提到案,顯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97年2月18日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使之消滅。其次,本院歷次準備程序期日傳票均依址送往被告之住、居所,因不獲會晤被告,亦無受領傳票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乃寄存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福興分駐所,另本院亦將傳票送往被告 陳報 之送達代收人 徐秀花 住址即彰化縣○○鎮○○街○○○號,惟因「查無此人」而退回,此有送達證書、退郵信封在卷可稽,難謂被告不到庭有何正當理由。再者,依司法警察製作之拘提報告書所載,被告兩度經警通知後,雖均自行前往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再由司法警察解送本院,然被告既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參與準備程序,自不因其接獲司法警察通知後即前往警察機關,而認其無逃亡之虞。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周莉菁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書記官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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