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91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嘉義縣太保市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關於系爭聲請狀內容所示債務人已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查債務人乙○○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