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90號上訴人乙○○
14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叁佰陸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不服,得於裁定收受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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