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4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4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四九九號
聲請人環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湘澤 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八七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蓓蓓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柯金珠~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環海實業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城東分行│九十一年九月十日│肆佰元│FC0四二五五二││││司劉湘澤││││九││├─┼─────────┼─────────┼───────────┼────────┼────────┼──┤│2│環海實業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城東分行│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貳仟捌佰伍拾元│GC二一九一二二││││司劉湘澤││││七││├─┼─────────┼─────────┼───────────┼────────┼────────┼──┤│3│環海實業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城東分行│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叁仟捌佰零陸元│GC二一九一二六││││司劉湘澤││││四││├─┼─────────┼─────────┼───────────┼────────┼────────┼──┤│4│環海實業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城東分行│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叁仟捌佰零陸元│GC二一九一二七││││司劉湘澤││││一││├─┼─────────┼─────────┼───────────┼────────┼────────┼──┤│5│環海實業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城東分行│九十一年九月十日│貳仟貳佰陸拾伍元│FC0四二五五三││││司劉湘澤││││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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