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抗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131號抗告人乙○○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96年度抗字第131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4月3日本院簡易庭裁定提起抗告,惟僅提出抗告狀,未載明抗告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之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規定再準用同法第444條之1第1項之規定,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冰芬
法官呂明坤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