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秩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屏秩字第26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
被移送人   王保人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6年8月4日以屏警偵字第106329892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保人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行動相加
,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6年6月11日凌晨2時許。
㈡地點:址設屏東縣○○市○○路○○○號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㈢行為:證人 余瑞益 於上開時、地前往警局內尋求協助,被移
送人隨即進入警局欲帶走余瑞益,經執勤員警勸阻均置之不
理,並產生推擠衝突,影響公務機關秩序,係於公務員依法
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
迫或侮辱之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證人余瑞益之調查筆錄、被移送人進入屏東縣
政府警察局之翻拍照片及監視器畫面光碟等在卷可證,足徵
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
規定之行為,堪以認定,應依法論處,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
罰鍰。至被移送人雖辯稱:其因喝酒忘記是否有推擠員警等
語,然縱認其所言屬實,仍無礙於其業因上開行為而有構成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之事實。準此,被移送人前開所辯
,為本院所不採,附此敘明。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劉子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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