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785號聲請人 阮語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濠欣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785號裁定駁回聲請人追加被告,造成聲請人嚴重權益受損,法院收了裁判費卻草率判決,請求將先前繳交之裁判費視為錯收,退還追加被告之裁判費給聲請人,並重新計算聲請人應繳之金額等語。
三、經查,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9日裁定駁回聲請人追加之訴,並於主文諭知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然聲請人實未繳納追加之訴之訴訟費用,亦未提出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等件為證,僅空言已繳交追加被告之裁判費,而欲聲請退還並重新計算應繳金額,即屬無據,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林金灶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書記官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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