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2213號債權人銓聚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郭照枝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明雄企業有限公司梁瑀宸梁聰漢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明雄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邱健榮 之戶籍遷入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點第4款亦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對帳單、銷貨憑單影本可知,債務人梁瑀宸、梁聰漢並非該支票之發票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債權人復未提出其與梁瑀宸、梁聰漢間債權債務關係之釋明文件,尚無從釋明債權債務關係,債權人對債務人梁瑀宸、梁聰漢之聲請,爰依前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駁回其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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