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朴簡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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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朴簡字第41號
原   告  蘇燕玉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 律師
被   告  羅萬枝
訴訟代理人  羅元同
被   告  陳良主
       何文聲
       羅德榮
前 1 人
訴訟代理人  羅林淑珍
被   告  羅旭欽
訴訟代理人  羅芳文
被   告  羅文勝
       羅偉仁
前 1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采秋
被   告  羅茂源
       羅振甫
      羅 陳碧桃
兼前1 人
訴訟代理人  羅紹薰
被   告  侯國梁
       侯俊吉
       洪義政
       許宏宸
       何文筆
       何丁木
       夏雪貞
      羅紹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2日所
為之裁定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於主文及理由欄內有關「 羅峻清 」之記載
應更正為「 羅峻卿 」。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裁定準用判決之規定,同法
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2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將「羅峻
卿」誤寫為「羅峻清」, 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更正之。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書記官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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