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朴簡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元 同
羅峻卿
上列上訴人 羅元同 、羅峻卿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61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