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醫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醫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醫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羅宗賢律師
黃雅琴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450號、第138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乙○○係位在臺中縣豐原市○○路○○○號之新惠生醫院之院長兼婦產科醫師,以從事婦產科門診及相關醫療手術為業,為從事業務之人。緣 陳素芬 於民國95年10月11日上午9時30分許,至新惠生醫院住院,嗣於同日上午10時58分許,在新惠生醫院婦產科病房內,由乙○○為陳素芬進行剖腹生產手術時,並產下1名男嬰。乙○○原應注意動脈血管為人體內之重要組織,倘因疏誤而切斷,將致血液持續滲出,而危及患者之生命,竟疏未注意及此,於剖腹產之過程中誤將陳素芬之左側子宮動脈切斷。詎乙○○竟未發覺已將動脈切斷,僅依一般剖腹產之程序,將子宮縫合,而未就切斷動脈之處為緊急縫合及止血等措施,並於同日上午11時10分許,進行兩側輸卵管結紮手術,復於同日中午12時許下班離院,並將後續交由同院之值班醫師 陳秋水 照顧。於同日中午12時30分許,陳素芬轉入恢復室觀察,其間因遭切斷之動脈持續出血,曾表示肚子感覺很多血在流,惟該院之護理人員僅表示該情形應係生產後有些血尚未排掉。嗣因滲血情形持續,陳素芬復於同日下午3時許,再度表示肚子痛,然該院之醫護人員僅表示要多休息,未為進一步之處理。而乙○○斯時原應注意剖腹產導致腹腔持續出血之可能性,並應進一步檢視陳素芬之腹腔有無出血情形,並積極追查出血來源及加以止血,詎仍未注意及此,無視陳素芬已多次表示腹部不適,仍未為任何緊急處理措施。嗣於同日下午6時5分許,陳素芬因出血不止導致休克,經其夫甲○○發覺情形有異,以緊急鈴通知醫護人員,由護士發現陳素芬意識微弱,給予氧氣及心臟按摩,值班醫師陳秋水於同日下午6時8分許到達,發現陳素芬已失去意識、嘴唇發紺、血壓降為70/60毫米汞柱、心跳每分鐘48次,經持續施以心肺復甦術及注射腎上腺素,並於同日下午6時13分許,進行氣管插管,嗣再於同日下午6時22分許,轉送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下稱中國醫院)急救,惟於同日下午6時47分許,到達中國醫院急診室時已無生命跡象,經轉入加護病房救治,仍於同年10月13日不治死亡,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確實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判例著有明文。又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復無其他調查途徑可尋,法院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著有判例。
三、公訴人認為被告乙○○涉有前揭犯行,係以告訴人甲○○、丁○○、丙○○○等人之陳述,及鑑定人 王約翰 鑑定意見,並有相驗屍體證明書、解剖照片、相驗筆錄、解剖筆錄,及新惠生醫院病歷,中國醫院之病歷,解剖鑑定報告書等證據為主要論述,惟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前揭犯行,辯稱:「檢察官起訴內容跟法醫所講的,所看到的不一樣,法醫說我有給被害人開刀,開刀的時候,因為切開子宮,所以一定會有切開血管的情形,我也有作縫合的動作,法醫解剖的時候,確實有看到我有縫合,被害人是最後因為血管的縫合鬆脫,引起內出血,所以被害人才死亡;但是因為這個病患,我們在當時有送到中國醫藥大學的急診室去就醫,也在加護病房住了四十小時,在休克的當天,有做了全身的電腦斷層檢查,電腦斷層檢察的報告,在腹腔中並沒有看到如法醫所說的出血一千兩百cc,而且被害人的肺動脈有明顯的栓塞,以當時的X光片鑑定就會非常清楚,我認為被害人當時在我醫院休克的原因,就是因為肺動脈栓塞,而他的腹腔中的出血,其實是住到中國醫藥學院後,才發生的,被害人並非在我們醫院內出血致死的」等語。
四、被害人陳素芬曾經到新惠生醫院做剖腹生產,並由被告擔任主治醫師,當天下午傍晚因休克等情形,轉至中國醫院進行急救,及陳素芬死亡時腹腔內有大量出血至少1200毫升等情,為被告所坦承,並有告訴人甲○○、丁○○、丙○○○等人之陳述,復有相驗屍體證明書、解剖照片、相驗筆錄、解剖筆錄,及新惠生醫院病歷,中國醫院之病歷,解剖鑑定報告書等在卷足稽,此部分之事實應可認定。
五、經查:
(一)鑑定人王約翰法醫師於偵查中鑑定意見指稱:「本件剖腹之執刀醫師並未發現切到動脈,但有照正常之程序進行止血及縫合,10時58分許做完剖腹手術後,又做結紮手術,陳素芬之意識都清楚,生產後量血壓,至下午2時許都正常,之後即無紀錄,至晚上6時許,陳素芬開始有休克狀態,表示陳素芬已出血至某個量,才會呈現休克及血壓70/60毫米汞柱等情形,故陳素芬不是搬動時才鬆開並開始出血的,並非送醫急救過程中才開始出血,縫合鬆脫部分不可能係因外力撞擊造成,本件解剖時沒有發現羊水栓塞現象,血管縫合掙脫後之處理才是重要的,掙脫造成休克是可以的,是否可以早點發現,並做後續急救及治療,好把陳素芬救回來,這是要檢討的」等語(95年度相字第1737號卷第125頁至第126頁)。另其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被害人肚子下腹有一個橫向的手術傷口。腹腔內有血液,血量大約是1200cc。在他的左邊的子宮動脈週邊有血腫,割斷的血管有鬆脫的現象。看到血管被手術割斷的情形。鬆脫是指血管上面有綁線,已經鬆脫了。解剖鑑定書上第六頁上所寫的,他的腹腔有大量的血液,為什麼會出血是因為他的左側子宮動脈接受剖腹產生產被切斷,有做過止血的動作,有鬆脫但是止血的動作是失敗。手術把子宮切開,是有可能會切斷動脈血管,這是可以被接受的,做完手術後,會做清理,把傷口縫起來,把血管綁起來,把子宮外膜覆蓋在上面。是為了止血和傷口的癒合等語(本院卷第111頁正面)。另審判長當庭勘驗解剖照片,鑑定人王約翰說相字卷第64頁下方照片係血管縫合後鬆脫的,照片顯示不是很清楚,但是我解剖的時候有看到、67頁下方照片係動脈血管被切割。當時血管應該是綁好的,但是因為有上麻藥,所以血壓偏低,等候麻藥過去後,血壓恢復到正常後,因為是動脈,血管脈動,如果血管沒有綁的很牢,會鬆脫。書上有說為了防止他血壓恢復正常,所以要綁兩次。我在解剖時,看到血管是綁一次等情(本院卷第112頁)。足見本案被告為被害人進行剖腹生產手術,確有將子宮動脈血管切斷,且是可以被接受,而被告並已有進行縫合手術應可認定,是公訴人認為被告將子宮縫合,而未就切斷動脈之處為緊急縫合及止血等措施,尚非有據。
(二)鑑定證人王約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羊水在作剖腹產時,母體或多或少在子宮、肺部、血管內都可以找到少量的羊水,如果是要造成羊水栓塞的症狀出來的話,羊水量要很大,切片內的血管都會看得到。他比較屬於第一型過敏反應,這種病人除了檢查他的肺部外,還必須看他的喉嚨,他的喉嚨會水腫,本件我都沒有看到。我沒有聽說過羊水栓塞會造成動脈不正常收縮。」「在醫學上,我個人的理解,因為他呈現休克狀況,血量不足,他的血管會扁掉。這是因為出血到肚子裡去,所以血管癱掉。會栓塞是壹個物體把血管堵掉,所以血流不過去,肺部的部分就因為沒有血而梗塞。但是本件在解剖上沒有這個現象。」等語(本院卷第115頁背面、第111頁背面),證人 林麗君 於偵查中亦證稱,要發現角質細胞才能確定是羊水栓塞,但是被害人並沒有被發現角質細胞等語(第3450號偵查卷第9頁),足見本案被害人死亡後解剖之肺部並未被發現有羊水等角質細胞,且依鑑定人王約翰及證人林麗君二人之判斷,如果被檢驗出肺部有羊水角質細胞,始可確定為羊水栓塞,惟查鑑定人王約翰係病理醫師及二年外科醫師(本院卷第112頁背面),林麗君醫師係內科醫師,均非婦產科醫師,而依證人即中國醫院之婦產科醫生 邱燦 宏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羊水栓塞是一般臨床症狀的表現,但是羊水栓塞一發生的時候,大部分的人是呼吸困難,少部份的人是先抽筋,少部份的人會凝血病變在手術的部位大出血。一般如果像這樣,我們會先抽取體內血液循環來看血液內是否有羊水的成份,但是這並非是唯一的依據,因為有些人檢查的出來,有些人檢查不出來,最主要還是臨床的症狀來判斷,本件在血液中檢驗是沒有羊水反應。羊水栓塞以現在理論認為這是一種過敏反應,最主要是發生在肺部的動脈,導致收縮以後沒有血液供應。所以有部分可能在血液中檢驗不出羊水成份,可是他是羊水栓塞。羊水栓塞是一種臨床表現。如果是照學理來說,急性出血不應該只是單純壹個部位,應該是全身性的語(本院卷第117頁背面、第118頁正面)。即依中國醫院放射科CT檢查結果,亦發現被害人右側動脈有顯影劑灌注缺損情形,而判斷和肺栓塞情形相符(本院卷第37頁、第56頁、第58頁),另依F.GaryCuninghamh原著, 蘇純閨 編譯,產科學(下冊)WilliamsObstetrics20/e第100頁所述「偵側此類羊水,可能需要廣泛的特殊染色,即使如此,也往往看不到,在國家註冊處,75%的屍體解剖和50%在死亡前從肺動脈導管抽吸的濃縮buffycoat的檢體可偵測到胎兒元件。」(本院卷第170頁),且被害人於95年10月11日轉診前所發生之休克現象,除出血性之原因,亦可能係肺栓塞,(參照 賴宗鼎黃鎮國 編譯,C0tranKumarRobbins原著, 羅賓氏 病理學上冊,第155頁),本案被害人之死亡亦有可能係羊水肺栓塞,公訴人認定係因出血過量致被害人死亡,即非無疑。
(三)依當時放射科CT檢查顯示腹腔中存在液體,有前揭檢查報告單在卷足稽(本院卷第37頁、第57頁),證人 林裕超 於偵查中證稱,我們那邊的超音波及斷層都未看到內出血情形(第3450號偵查卷第11頁),證人林麗君於偵查中證稱,本件有作電腦斷層未發現內出血,超音波部分因只在她病床邊作,未看到肚子內有積液體(有可能是水或血),應該有出血,斷層掃描有切到血液積的地方即可以看到,因為是每一公分切一次等語(第3450號偵查卷第9頁)證人 羅于倩 亦證稱,如果量很多,應該照出來,伊印象中片子腹腔中之液體不是很多,通常是要量很多才照的出來,印象中電腦量起來,液體的量是大約200cc(第3450號偵查卷33頁),證人即 邱燦宏 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病人當時來的時候,就已經沒有呼吸、心跳,就由急診醫師團隊,一起在作急救治療,當時我們在現場一起幫他作產科方面的檢查,就是腹部超音波,最主要是要看是否有內出血或是子宮收縮不好,當時看起來是沒有所謂子宮收縮不好或是內出血的情形。看檢驗科的報告,右側肺部動脈有栓塞,導致右側肺部的顯影有問題。隔天有再去看,也有跟內科醫師作超音波的檢查,沒有看到有內出血的情形。當天看起來並沒有明顯出血的情形,而且檢驗科醫師的報告,最主要的報告是在肺動脈的栓塞。根據中國醫藥學院急診時,死者的血色素為10.1,死者如果有大量出血超過1200cc,有可能維持這樣的血色素。因為他有可能一開始的變化沒有那麼明顯,也有可能一下子掉的很厲害,要看當時出血的狀況是怎樣。當天如果聽家屬的說法,是因為突然的呼吸困難,再加上當天後來的斷層掃描這樣的話,原則上是考慮肺部的問題,根據經驗,母親要大量出,心跳停止,都要二、三千cc以上等語(本院卷第116頁背面、第117頁)。故被害人雖於解剖時被發現腹腔內有大量積血,達到1200cc以上之大量出血,該大量出血,依鑑定人王約翰之鑑定報告雖認為係被告為被害人剖腹生產時,子宮動脈切斷後經縫合,但其後縫合鬆脫,造成大量出血,於當日下午6時許形成出血性休克,被告卻未發現,而採取必要醫療措施,惟依前揭CT檢查報告及證人林裕超、林麗君、羅于倩及邱燦等人係被害人於當日下午6時多送到中國醫院後參與診治之醫師所證,卻均未發現被害人腹腔中有大量出血情形,故本案被害人其後解剖時被發現之大量出血,應非於被害人由被告醫院送至中國醫院時即已存在,即不得再依鑑定人王約翰之推定,認為係被害人於被告醫院陷入休克時已流出腹腔,亦不能推斷為被告於剖腹手術時切斷被害人子宮動脈後,因縫合鬆脫於被告醫院時所流出,且縱係被告縫合鬆脫而大量出血,惟擁有先進設備之中國醫院,且有各科醫師為診斷,既無從發現,以被告單獨一人且為比較小之醫院,自亦難於期待其能及時發現被害人因縫合鬆脫造成大量出血,而做適當處置。另中國醫院之護理評估記載被害人CT子宮出血,與本案係子宮外之腹腔出血亦不同,自不能因此認定當時被害人腹部有出血情形。
(四)至告訴人甲○○、丁○○及丙○○○等人於偵查中指證,被害人曾於當日中午12時許,表示肚子感覺很多血在流,下午3時許,被害人曾表示肚子痛等情,因被害人係剖腹生產,於麻醉藥失效後,疼痛難免,而被害人表示感覺肚子有很多血在流,亦無證據足認係被害人腹部正在大量出血,自不能因此推定被害人當時已有內出血之情形。
六、綜上所述,依現有之證據尚難證明被告有何業務過失致死之犯罪,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本案犯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無罪之判決。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許惠瑜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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