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979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3年7月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6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1,623,817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擔保放款借據、房屋貸款繳息記錄、其他約定事項、授信約定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相對人雖主張其每月均按時轉帳,殊不知第142至第144期的轉帳未達國泰人壽帳內,又未得國泰世華銀行的通知,造成國泰人壽向本院提出拍賣房屋抵債,而後已由國泰世華銀行補行繳納,有轉帳證明及繳款書為證等語,即使屬實,亦屬實體法上之爭執,依據前開說明,應由債務人另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簡易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書記官袁玉玲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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