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8號
原   告  李泓毅
訴訟代理人  楊士傑
被   告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顏清棋
訴訟代理人  劉晊宏
       謝朝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五
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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