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8號
原 告 李泓毅
訴訟代理人 楊士傑
被 告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顏清棋
訴訟代理人 劉晊宏
謝朝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五
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鄭玉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8號
原 告 李泓毅
訴訟代理人 楊士傑
被 告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顏清棋
訴訟代理人 劉晊宏
謝朝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五
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