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更(一)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更(一)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更㈠字第77號上訴人 宋昆銘 訴訟代理人 林育任 律師
蔡玉琪 律師被上訴人 許瑞源
之2訴訟代理人 楊仲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7月27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民庭大廈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吳燁山法官陳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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