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27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呂紹政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執行指揮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呂紹政接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2份執行指揮書,一份為該署100年執緝甲字第1615號,記載「偽造文書貳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另一份為該署100年執緝甲字第1615號之1,記載「偽造文書,傷害拘役三十五日1次,竊盜拘役四十日1次,詐欺拘役三十五1次,應執行有期徒刑一百二十日」,惟該2份執行指揮書所載均係同一案件所犯,則受刑人究應以該份指揮書為準,懇請裁示。另刑法是否規定刑期超過有期徒刑5年以上,拘役是否免刑,亦請裁示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亦即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聲明異議,以受刑人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為不當者,方得為之。而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包括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在內(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74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或係請求裁示其執行應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執緝甲字第1615號、100年執緝甲字第1615號之1指揮執行書何者為準,或係請求裁示刑法是否規定刑期超過有期徒刑5年以上,拘役是否免刑,其聲明異議均非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為不當而為之,與刑事訴訟法第48
4條所定聲明異議不符,是被告對本件檢察官執行命令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陳坤地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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