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248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蔡明委 相對人棉興紡織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游興偉人相對人 馮雪玉
余瑞騰 馮雪嬌 許桂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第三行「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乙類第三期債票面額新臺幣叁佰陸」之記載,應更正為「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乙類第三期債票面額新臺幣叁佰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