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6736號債權人五星一品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星貿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朱恒嘉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朱恒嘉發支付命令,僅提出存證信函影本為證,尚難據此即認債權人已就其請求為釋明,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