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6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96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廖金忠 相對人即債務人周財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元,及(一)其中新臺幣叁拾貳萬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二)其中新臺幣叁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三)其中新臺幣貳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四)其中新臺幣貳拾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五)其中新臺幣貳拾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