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3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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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3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陳媽福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肆萬柒仟零玖拾陸元,及自民國94年8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至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按104年6月24日修正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規定:「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職此,債權人逾上開銀行法所定利率之請求者,即應予駁回,而准許如第一項所示。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書記官林依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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