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小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小字第131號
抗告人即
被   告  薛壹元
相對人即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
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
第二審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