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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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6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巫俊鋒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戒毒偵字第41、42號被告巫俊鋒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認為該署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8號案件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予以簽結在案。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一、二級毒品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41、42號等案件偵查後,認被告上開案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為同署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8號案件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予以簽結在案等情,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檢察官民國114年3月12日簽呈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佐。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分別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分別檢出如附表鑑定/鑑驗結果欄所示第一、二級毒品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11223920330、00000000000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500701號鑑驗書及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佐,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而俱為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沾附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一併沒收銷燬之;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所述,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 庠 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定/鑑驗結果

1

米白色粉末檢品7包(合計驗餘淨重0.46公克,含包裝袋7只)

人工鑑別編號:000000000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2

米黃色粉末檢品22包(合計驗餘淨重0.87公克,含包裝袋22只)

3

粉末檢品6包(合計驗餘淨重1.71公克,含包裝袋2只)

人工鑑別編號:000000000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純度30.70%

純質淨重合計0.53公克

4

晶體1包(驗餘淨重0.9748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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