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813號
債權人海格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博翔 即曜翔車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許博翔即曜翔車業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承上,如曜翔車業為獨資商號,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為「許博翔即曜翔車業」。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