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8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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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817號

債權人假日半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正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謝貴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李正宇現為假日半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㈡請提出債務人謝貴鳳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請提出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地址:臺中市○區○○路○段00號8樓之1)。

㈣提出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影本。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

㈤請提出債務人積欠管理費之釋明資料。

㈥請陳報請求金額11,410元之計算式。

㈦請提出存證信函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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