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號
原告 楊雅玲
被告 張智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71號(嗣改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金簡字第5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柯欣妮
法官蔡宗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韋智堯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