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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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38號

上訴人 陳建鴻

被上訴人 陳彩鳳

陳錦田

陳錦德

陳錦滄

陳品宏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5月9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3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原判決本訴部分判命上訴人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分別移轉登記其應有部分各1/6予被上訴人所有,由被上訴人各自取得應有部分1/6之所有權。上訴人就本訴部分聲明請求原判決廢棄,故上訴人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10,875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11年度土地公告現值8,500元/平方公尺×面積693.3平方公尺×請求移轉所有權之應有部分5/6=4,910,875元】;原判決反訴部分判命被上訴人應各給付上訴人459,201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就反訴部分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部分廢棄,並上訴聲明:「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等各應再給付上訴人155,476元,及自112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上訴人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核定為777,380元【計算式:155,476元×被上訴人5人=777,380元】。是本件上訴利益為5,688,255元【計算式:4,910,875+777,380=5,688,255】,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上訴人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02,109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潘怡學

法官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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