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0號聲請人高佶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2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重聚典企業股份│中國信託商業銀│95年7月10日│364,298元│CB0000000│00000000│││有限公司白錦松│行股份有限公司││││7││││花蓮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