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104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張庭瑄
被 告 劉秀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