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16號

原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王邁揚

訴訟代理人 洪木志

被告 呂宗霖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施俊榮

法官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儒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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