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國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國簡字第3號
原   告  吳為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
,30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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