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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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714號
原   告  翁湘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明煌 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票款,主張被告應給付之票款共計新
臺幣(下同)436,000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
○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 板簡 字第 714 號裁定(110.06.18)[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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