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714號
原 告 翁湘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明煌 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票款,主張被告應給付之票款共計新
臺幣(下同)436,000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
○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