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216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2164號
上 訴 人  徐秋霖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昌融 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9年11月24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31,8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
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
訴人另請併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莊惠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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