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28號原告乙○○被告丙○○
丁○○甲○○
5號5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6,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