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75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金蓮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金蓮發給支付命令,因聲請狀未記載債務人住所地全址,僅記載債務人居所地,且該居所地不在本院轄內,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9月17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已於民國103年9月18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則無法確定本院具管轄權。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