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2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2431號聲請人 張淇惇 法定代理人 張翰楊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 李演彬 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張淇惇之印鑑證明。
(二)聲請人張淇惇為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本件聲請狀上應補正聲請人張淇惇及其法定代理人 張瀚楊 之簽章。(附原聲請狀影本,請更正後寄回)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銷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書記官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