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4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44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宇祥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8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宇祥於民國103年3月15日22時許,與數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聯絡,在告訴人 林玉秀 位於雲林縣臺西鄉○○村○○00號之住處外,以木棍破壞告訴人住處之藍色鐵捲門及窗戶。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復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林玉秀告訴被告丁宇祥毀損之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刑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就民事損害賠償部分已調解成立,有雲林縣臺西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0頁),告訴人因而具狀表示撤回刑事告訴,有卷附刑事撤回狀1紙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31頁),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王子榮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士祐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