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908號原告 陳三羿
一、原告與被告海線實業有限公司、 張文川 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37,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1,952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為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慧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書記官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