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013號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龍鳳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彰實業有限公司、李重志、 蔡美玲 、 邱靜姑 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0551號),惟被告邱靜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232萬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0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3,5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