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25號原告茹凱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秀瑜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思璟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25號原告茹凱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秀瑜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思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