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監察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453號
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拍立得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監察關係不存在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按確認監察關係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係屬財產權訴訟,並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如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