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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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971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茹凱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月26日上午9時55分在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林金吾法官盧彥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書記官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