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建上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上字第39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乾鐘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何兆龍 律師
梁育純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台北縣林口鄉公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 律師
李佳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4月4日下午4時10分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楊力進法官陳玉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書記官鎖瑞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