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沙簡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一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0一一五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罰金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
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被告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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