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小字第216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二一六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償還費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玖拾玖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陸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同為高雄市新興區亞洲華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惟未依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因該大樓屋齡已達二十年,電梯損壞停駛,原告乃協調
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間取得大部分住戶同意而為修繕,於同年七
月廿五日完工,其中修繕電梯花費新臺幣(下同)二十九萬四千八百元,一樓鐵門及
八樓頂電梯主機室爬梯及鐵門、通風口白鐵鋼門等修繕則花費三萬二千元,經以各該
區分所有權人之坪數計算分擔費用,被告應分擔之費用為二萬五千一百九十九元,為
此,請求被告給付二萬五千一百九十九元等語。被告雖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
惟其以前曾到庭辯稱: 伊因 並未居住在該大廈內,而並不知道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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