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30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對人 陳韻 可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10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於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32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10月2日起至130年10月2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95年10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3,6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5年10月14日止,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若有一期未依約給付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及分期攤還之權利,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詎債務人自100年6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2,896,382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約定書、繳息明細等影本各一件,以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件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13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太保市│過溝│過溝│513-38│建│81.00│全部││└──┴───┴────┴──┴───┴─────┴─┴──────┴───────┴──────┘┌──────────────────────────────────────────────────────┐│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13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第│第││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一│二│三│││築材料││││││號│號││││││││││積│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計│及用途││位│││├──┼──┼────┼─────┼────┼──┼──┼──┼──┼──┼───┼─────┼─┼──┼──┤│001│1577│嘉義縣太│嘉義縣太保│店舖、住│48.0│48.0│48.0││144.│一、二│一、二、三│平│全部│││││保市○○○市○○段過│宅、停車│2│2│2││06│、三陽│陽台21.10│方││││││里三合路│溝小段513-│空間鋼筋││││││台;四│,四梯間6.│公││││││823號│38地號│混凝土造││││││梯間│18│尺││││││││3層樓│││││││││││└──┴──┴────┴─────┴────┴──┴──┴──┴──┴──┴───┴─────┴─┴──┴──┘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